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訴,339,2022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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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鳳雪等因111年訴字第33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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