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訴,34,2022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原 告 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美貞
訴訟代理人 蕭家福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拔群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何忠倫
顏國興
上列聲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基隆市政府應由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對於管理機關即聲請人就中華民國所有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號國有土地,請求確認通行權。

茲因訴訟中,上列土地業已移轉由第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且因該第三人已獲得兩造同意由其代聲請人承當訴訟,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254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許其代承當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