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陳玉桂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呂簡蜂
呂鳯明
呂李淑霞
呂麗卿
蔡炎坤
蔡銘元
蔡銘浩
簡順勇
簡淑玲
簡炎煌
訴訟代理人 陳榮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件複丈果圖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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