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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高秀春
法定代理人 吳孝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孝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重訴字第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594,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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