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蘇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