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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賴明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奬金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依績效奬金辦法、勞動基準法第29條、公司法第235之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奬金紅利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1,89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即7,927元【計算式:11,890元×2/3=7,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經扣除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63元【計算式:11,890-7,927元=3,9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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