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基小,2770,2024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喬晞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靜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