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2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魏大民
李淑珍
魏大衛
李大坤
魏大德
魏淑華
魏淑嬌
李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中關於「被告李金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金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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