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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詹祥莉
蔣春梅
姚友鳳
林慧青
鍾貴雲
鍾金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裔騥、陳麗芹、鍾貴蓮、陳麗卿、王道一、潘符唭、張富同、高清福、賴美玉、陳慶琳、林英如、鄭碧華、黃麗玲、吳佩穎、羅娸熏、應玉蓮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基隆簡易庭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及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核對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部分事項,本院基隆簡易庭民國113年1月26日判決有脫漏、誤算等情,爰聲請補充判決及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訴之聲明有將原告以外之人之權利列入其中及不明確等情形,其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亦有相同情形,經本院於112年11月2日、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提示相關書證,且以投影方式顯現相關書證,而詢問原告後,原告當庭確認減縮訴之聲明,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及所附計算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至110、115至123、197至198頁)。
職故,本院就原告當庭減縮之聲明既已裁判,即無原告所主張之脫漏、誤算等情,故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及裁定更正,不應准許。
至原告所陳之其餘權利,自得另行起訴,由另案審理判決有無理由,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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