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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8號
異 議 人 賴宇建
相 對 人 龔明麗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第486條第2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賴宇建與相對人龔明麗間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以異議人逾抗告期間為由,駁回異議人所提抗告之裁定提起異議,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月28日以112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2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欠缺,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可憑,異議人所提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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