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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張雅雯
黃和君
被 告 刁如茜
刁煒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564,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原告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747元,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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