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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曾敏睿
訴訟代理人 李奇律師
傅于瑄律師
被 告 郭思緯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陳惟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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