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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貢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育甯
被 上訴人 吳世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112年度訴字第531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兩造間漁會會員資格關係,上訴人就上訴所受之利益不能核定,爰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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