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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童世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童秋菱
訴訟代理人 詹人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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