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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BA000-A110063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BA000-A110063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4月30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前揭案件業經判決並確定在案,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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