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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蔡霈晴
張文奕
張文鴻
被 上訴人 黃文福
被 告 聯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17號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霈晴、張文奕、張文源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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