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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賢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民國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賢妹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按約定書第三條之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年利率百分之13.5按日計息。
然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年利率百分20%之計算延滯利息,復按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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