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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薛智為
債 務 人 詹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ZZZZ; 000000000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勞工紓困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0年7月2日撥付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
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
另約定相對人對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
(三)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7月2日(證四),聲請人已於112年9月7日寄發繳款催告書(證五),前開信函由瑞芳郵局於112年9月8日投遞成功(證六),現催告期間已過,相對人仍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9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362元 詹智鈞 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2年8月1日止 年息百分之1.845 001 新臺幣40362元 詹智鈞 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21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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