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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正堅即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思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2月29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5號裁定前固已准許思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展期至民國112年8月31日,惟因同年4月始收受國稅局補發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復以部分股東旅居國外及部分股東尚待確認繼承人等情事,致無從依上開期限召開股東臨時會並完結清算程序,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並提出本院函文及歷次裁定書影本以為釋明。
揆諸上揭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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