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執,25797,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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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579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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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天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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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潘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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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蘆洲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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