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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92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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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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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顏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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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債務人之戶籍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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