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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柳奕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柳世建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提出可資證明其遺產清冊填載遺產即存款屬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24日及112年12月14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均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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