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聲,105,2023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蕭美麗
相 對 人 曾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4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8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另繳納鑑定費用5,000元、55,000元,已提出裁判費及鑑定費收據影本3紙為憑,合計62,100元。

至聲請人另提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費收據2紙各250元,係上開訴訟程序終結後所支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420元【計算式:62,100×2/10=12,42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