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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命相對人謝正賜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謝正賜前以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 96號裁定對聲請人假扣押執行(112年度司執全字第59號),然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狀請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就上開假扣押執行債權,以聲請人為被告起訴(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明無訛,自無再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必要,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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