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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陳柏舟 送達處所: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小姐」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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