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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287號
上 訴 人 張宇萱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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