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152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鄧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779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