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咏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侯永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