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3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
游豐維
被 告 陳子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