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霽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連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