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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006號
附帶上訴人 梁連娟
即被上訴人 號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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