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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6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林學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廖紹宏間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99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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