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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 告 武氏太
劉玉琪
法定代理人 武氏太
原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黃怡潔律師
被 告 劉家祥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陳宣妤律師
被 告 劉惠玲
劉建華
訴訟代理人 黃琳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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