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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陳奕仲律師
被 告 乙○○
代 理 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需調查原告○○銀行貸款清償時間),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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