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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反請求原告起訴請求反請求被告應給付反請求原告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是反請求原告扣除前已繳納之5,400元後,應再補繳裁判費55,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反請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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