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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建字第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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