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消債聲,2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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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哲銘
法定代理人 張曾月娥
代 理 人 簡銘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哲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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