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聲,51,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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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明龍
特別代理人 林明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文裕營造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明謙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8號清償債務事件,為被告文裕營造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文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裕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由其法定代理人林英俊擔任連帶保證人,在本金100萬元範圍內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文裕公司僅繳付部分利息後即未再依約履行,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00萬元。

然文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英俊已於112年5月13日死亡,文裕公司現無其他董事得代表文裕公司進行訴訟,又迄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致文裕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得代為訴訟行為,為免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爰聲請選任林英俊之繼承人林明謙為文裕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文裕公司為有限公司,而林英俊係文裕公司之唯一董事及法定代理人,然林英俊業於112年5月13日因死亡,是文裕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林英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主張文裕公司與其有借貸債務而未清償,並由林英俊擔任連帶保證人,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展期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證為憑,而文裕公司現無人代理,恐使聲請人因久延無法行使權利,導致聲請人受有損害(如不能即時就財產獲償等),是聲請人聲請本院為文裕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進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應屬有據。

本院審酌林明謙為林英俊之繼承人,且林明謙並未拋棄繼承,林英俊之遺產清冊亦由林明謙陳報,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639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林明謙對文裕公司之業務經營及財產狀況等情,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又林明謙亦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8號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願意擔任文裕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故由林明謙擔任文裕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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