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基隆市恩惠全人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卜建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麗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