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補,949,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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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李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浩、藍瑞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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