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訴,103,2024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鍾妙珍



陳暳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3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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