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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林至為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被 告 廖文興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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