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訴,372,202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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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林俊毅

法定代理人許美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永盛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2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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