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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黃○彤 (住所詳卷)
黃○晴 (住所詳卷)
黃○方 (住所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龍 (住所詳卷)
陽○真 (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貸款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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