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尹振禹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於113年2月21日終止委任)
簡凱葳律師(於113年2月27日終止委任)
被 告 尹振威
鄭慧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1項中關於「及自113年8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112年8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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