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19,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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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敏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逾期第一期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連續逾期二期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連續逾期三期以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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