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45,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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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闕羽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二百七十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闕羽昇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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