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47,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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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靜宜於民國110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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