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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智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智義於民國112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20,733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14日止累計591,035元未給付,其中589,127元為本金;
1,90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4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89127元 謝智義 自民國113年03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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