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755,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睿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8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6,200元未給付,其中33,611元為消費款;

1,389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5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3611元郭睿均自民國113年02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